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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自然人不能担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

为什么中方自然人不能担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

不为什么,过去的规定虽然过时了,但没有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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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是的,是有这样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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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这样的规定,原因主要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并购规定的相关规定。也有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因为当地政府原因,办理了中方自然人作为设立时股东的登记,但在招股书中承认此种行为违规。
但是目前,上海、江苏等地已经出台了当地的规定,允许中方自然人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此种突破,在尚未法律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将会导致实践更加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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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自然人是否能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只有一种情况可以,即该中外合资企业是通过并购重组自然人所拥有的企业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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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貌似是2个月最后,浦东出台了个法规,在上海浦东新区新注册的公司,中国自然人可以入股中外合资公司。仅此。大家有兴趣可以google下。

至于江苏某些地方可以不可以,尚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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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不用运行3年,如齐翔腾达(002408),但是由于减资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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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强制性规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废止,所有还有效力,至于地方的法规,要考虑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相较而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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