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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司结构如下:
国内上市主体A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W。为策划海外上市并引入投资方,设立海外架构公司B,实际控制人为W及海外基金Z(20%),海外架构不详诉。由于涉及控制行业,采用了VIE结构。B在国内设立独资子公司C,通过协议控制实际控制A,并通过股权质押将C的投资(折合人民币5000万)借给A。C在国内没有任何业务,净资产基本就是这笔5000万。
现在A计划在国内上市,并且拆掉海外架构,并将Z的投资加一部分溢价返还给Z(计9000万)让Z退出。目前计划是直接用9000万买下C。
请问这种操作对A上市在会计,法律及公司架构上有什么影响?是否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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