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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成立于2000年,2007年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现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持股低于25%),历史上未存在集体股权或者国有股权。
根据核查,A公司事实上的股东持股比例与工商登记不符(主要系实际控制人代持)。
现有两种方案:
一为按事实写,由代持相关方确认,并确认已清理。其他股东确认情况已知。
二为按工商登记写,但存在大股东持股过高理由牵强。
问,各位大侠,以上两种方案哪种各位恰当?证监会目前的态度如何?是否有相关案例可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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