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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是这样的,实际控制人被好几个地方的园区忽悠,所以在几个园区分别设立了公司,股东是一样的,之前确定以A园区的公司为上市主体。请问:
(1)之前在B园区设立的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投入的注册资本全部替A主体承担了费用,现在拟注销的话请问会有什么问题?
(2)除A主体外其余几个公司由于之前研发费用很厉害均亏损,净资产为负,请问是否可以0对价收购至主体之下?
(3)现在C园区提供了更好的条件,公司准备把主体迁到C园区,但是A园区不让,所以公司准备在C园区再设一个控股公司为上市主体收购其余所有公司,这种情况是否要等3个会计年度or36个月?这种方案是否可行?
谢谢各位大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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