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222268
- 帖子
- 265
- 主题
- 64
- 注册时间
- 2011-7-2
- 最后登录
- 2014-6-29
|
3#
发表于 2013-2-3 20:16
| 只看该作者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看该董事与大股东是否有关联关系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