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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3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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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其应用指南,财务报告应披露批准报出者。而报出者往往是董事会或其它类似有权机构。故财务报告至少要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方可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4条、第6.5条规定,董事会应审议定期报告,“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
法律法规确无规定年度报告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作为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审议任何事项。在实践中,由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均为该年度的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并无不妥,是上市公司审慎规范运作的具体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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