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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朋友:
协会(学会)组织(非营利性的)是否可以成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如果参照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中“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的规定,如果协会组织是属于非盈利机构,是否可以认为其身份也不能成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如果前述结论成立,当协会组织属于盈利性组织时,是否就不存在上述障碍?证监会是否就上述问题有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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