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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
看到有些资料说合伙制PE一般会为每一个合伙人设置“资本账户”,但没有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的设置。不知道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
另外,在PE利润分配时,一般先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再返还合伙PE的收益,当PE企业将合伙人的全部出资以及项目所获得的收益返还给合伙人时,会不会出现合伙企业认缴出资减少的情况?又或者,当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上市后市值小于投资成本,此时合伙企业将所持股份套现后出现亏损,此时该PE企业需不需要进行减资的登记呢?特别针对第一种情形,实践中是如何操作的呢?
还请各位不吝赐教。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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