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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高人赐教 发改财金[2004]1134号 和 发改财金〔2008〕7号

发改财金 [2004] 1134号: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发改财金〔2008〕7号:
 (四)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是多少?是不是因为一个是申请发行,一个是申请公开发行?

同问。
2004 1134号应该没废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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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理解是国家发改委i就发债募集资金投向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这个问题,用(2008)7号文的规定修正了(2004)1134号中关于比例的规定。现在发债操作中,都是按照不超过60%的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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