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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查报告的补充提问

重组26号文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重组首次作出决议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公布之日止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在重组报告书中将核查情况进行披露。
比如T日开二董,T+1日公告报告书,那么就要求在T日收盘后进行核查,然后把核查情况写进报告书里,是这样理解吗?这样的时间似乎很紧张

另一个问题,二董开会必须是在T+1公告重组报告书还是可以跟一般的董事会决议一样,在T+2日公告?

重组预案公告之日就能够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就可以提前查。至于截止日是重组报告书之日,要提醒内幕信息知情人不要再买卖。关键是在预案公告之前,无法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也就无法提醒相关人士不要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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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回复。那是不是意味着自查期间可以设定为不是报告书公告之日?比如T-5日
另外,预案公告后新聘请从事审计、评估工作的会计师及直系亲属需要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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