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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主要从事养老服务,简单讲就是企业通过租赁或自建场所作为老年公寓,向居住其中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未来逐渐向中高端发展。
几个问题:
1、目前旗下主要运营实体以“XX市XX区XX老年公寓”为名称、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为组织形式登记,我觉得这种方式应该不行,理由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本身就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这与公司的盈利上市之目的相悖。
2、接着前面的问题,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行的话,大家认为运营这些不同城市、不同县区的老年公寓,从税务成本和管理效率等方面看,是采用分公司的模式好还是子公司的模式比较好?初步想法是采用分公司模式,理由是:按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另外分公司作为非独立纳税人,在税收调节上应该有一些弹性(PS:目前总公司有机会享受税收优惠。)
3、这种行业大量租赁场所(租赁合同长期稳定)问题大吗?自建成本很高。
4、假定股权、沿革等其他方面都OK,上市的可行性如何?
先致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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