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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股权基金签署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问题

各位同仁大家好:
       请教各位一个问题,我公司是一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了一个商业企业,目前该企业正在准备上市材料,拟近期上报材料,现在要求我们签署一个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大致意思是不参与任何与拟上市企业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行为,现在和以后。
       问题是我们是股权基金,做的就是投资,我们是不是签了之后就不能再以这个基金去做其他的商业企业了?或者而是对股权基金有其他的照顾?

谢谢!

这个问题有人解答吗?同问。
现在股权投资基金比较繁荣,有些已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能也有参与,受不受同业竞争承诺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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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各方投资比例都在5%以下,只是纯粹的财务投资者应该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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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给我吗看这个避免商业竞争承诺函的具体文字内容的,否则不好说啊。

问自己的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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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问题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即使在历次保代培训中也没有提及(至少我没见过)。

原则上,我认为股权投资基金者如果是产业投资后者纯粹财务投资者的话,确实没有道理要求他们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但是,如果该等投资者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较高(比如第二大股东、20%(举例而已)),在董事会席位中拥有较大的表决权,或者对公司经营决策参与较多的,要求其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也有合理的地方。

目前也只能具体案例具体和会里沟通了,至少我们目前操作的案例中还没有被要求出具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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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是否参与到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这个比较难说清楚,最好把投资比例控制一下。另外,这一方面的问题尚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从近几年上市审核情况来看也不太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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