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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自然人股东交叉持股事项。

现有案例:拟上市公司A的自然人控股股东甲以及小股东乙和丙,同时在另一家关联公司B持有少量股权(总和<3%),两家公司有少量关联交易,甲、乙、丙需要清理在B公司的股权吗?貌似没看到相关法律依据

证监会对于这种交叉持股的意见是怎样?各位大虾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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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这类问题有无较为明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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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个,好像不叫交叉持股吧。拟上市主体的股东持有少量产生关联交易的公司股权,持股比例上看没问题,但关键还是看关联交易占各项财务指标的比例,合理解释,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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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流风霜指教;
关联交易规范且<5%,主要是关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拟上市公司直系亲属。
证监会对于此类情况的审核有没有较明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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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能算作是关联方的吧,那我觉得要好好核查并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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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规范比例小,解释应该比较清晰,
关键是证监会对股东持有关联公司股份此类问题的政策,
是否必须要清理股东持有关联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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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类似案例?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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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清理,而且也不属于关联交易啊。证监会要清理的是:拟上市公司与其董监高合资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交叉持股(拟上市公司的股东为其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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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交叉持股。从楼主披露的信息看,是关联自然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主体是关联方,最好还是不要有持续性的、大额的交易,容易让人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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