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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不超过200名

证监会上市部日前在《上市公司业务咨询》中回答相关问题时表示,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限制原则上不超过200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涉及上市公司其他行政许可为前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向证监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批复。
    请教:目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如果被收购方股东超过10人,可以不采用吸收合并方式,直接换股就可以?
    还有一个弱弱的问题:之前,为什么被收购方股东超过10人需要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为什么换股合并不行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也需要遵守非公开发行的规定,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不能超过十人,吸收合并则不受此限制。吸收合并也是换股的一种方式,不要对立起来,只是这种换股方式会导致被吸收合并方注销,而其他的换股方式不会导致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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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有点不明白,为什么吸收合并就不受限制了? 吸收合并同样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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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说,被收购方股东超过10人采用吸收合并的方式是惯例喽,并没啥法规或者审核精神。

    还有一个问题请教楼上大哥,目前已经确定如果被收购方股东超过10人但不超过200人,可以不采用吸收合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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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沉,在线等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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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意见,要准确理解证监会的意见,不要把人家逼的太过。
比如,人家已经自我解释将重组的股东放宽到200人以内,你就不要再凑热闹再加上10个配套融资的股东了,保险一点算在一起不超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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