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外合资企业的控制权时间界定问题

请问某外国投资者经外经贸局审批取得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股东的股权,别难过办理了工商变更,但是股权转让款在2年后方支付,请问该投资者是否在工商变更之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的控制权,还是在2年后股权转让款支付之时取得控制权?(在工商变更之时,该投资者也成为了董事长)

一般是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股权款支付方式只是股东之间的约定。

TOP

“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出处如下: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股权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已缴付出资额所占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股权出让方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国投资者购买金到位的有效文件。
  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股权,股权转让双方应在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外国投资者支付股权购买金的期限。协议中未规定有关期限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TOP

这个是正解。

TOP

抱歉,没看清楼主的问题,是外方收购外方,而不是原来以为的外方收购中方。在这种情况下,刚才援引的规定不一定适用,我理解该规定主要是贵方外方收购中方的情形的。另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一、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也主要是规范外方收购中方的情形。

TOP

为什么不适用呢?我认为一样适用,难道外商投资企业不是境内企业?

TOP

此处对境内企业的理解可能不是关键,关键是这个收购是否包括外方收购外方,从立法目的及上下文有关外汇、营业执照(一般是内资变更为外资)的规定来看,似不包括外方转外方的情形。欢迎探讨!

TOP

10号文等相关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资企业,外资企业股权变动适用外资企业股权变动的规定。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