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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拟上市公司A,其股东结构中有一个国有创投B,已经按照PE的价格入股。A现在打算采用吸收合并的方式,将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一家其他公司C吸收合并进来,吸收合并对价就按照双方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价。
首先,被吸收方C的股东(即实际控制人)入股价格远低于国有创投B入股价格(比如国有创投入股价格是10元/股,吸收合并对价相当于才3元/股),而且这样将国有创投B持有的股权比例进一步稀释,请问这样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吗? 国有创投B入股的工商变更登记和本次吸收合并的工商变更登记日期相隔不到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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