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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对上市的影响

关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对公司上市的影响一直没有比较明确的意见和操作思路,各地都不同。不知哪位仁兄有关于这方面的专题分享下,或者大家把自己研究过的部分分享下,案例等等,我来做下汇总总结。。。。。谢谢

多看看招股书基本上就可以掌握个八九不离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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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都依法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但仍有少部分拟上市公司因城乡二元体制、企业自身成本控制、农民工自身对社保存在疑虑等原因,在上市之前的合规调查中被核查出存在社会保险欠缴、少缴、不缴的历史遗留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除核心员工外,大部分外围员工都未缴纳;

  2、城镇员工依法缴纳,农民工未缴纳;

  3、未依法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依法应予缴纳的全部险种,只缴纳部分险种;

  4、社保缴交基数不对,一般低于或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缴交基数;

  5、少缴社会保险,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6、流动性大的员工未办理社保缴纳手续;

  7、住房公积金不缴纳或缴纳不符合规定。

对拟上市公司遗留社会保险问题处理的建议

  因此,如果拟上市公司存在上述情形,除了与当地社保机构沟通争取能够尽量依法足额补缴社会保险或当地社保机构依法认同的其他处理方式外,还应借鉴别的已上市公司处理同类情况的经验,发挥榜样的力量,利用劳动法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实现公司社保政策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必要时求教于律师、券商等中介机构,以便最大限度避免和杜绝拖欠、少缴和逃缴社会保险的违法现象,为公司最终实现IPO铺平道路。

  关于拟上市公司遗留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基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强制性和拟上市公司根据IPO管理办法要求的特殊性,我们认为,对其处理要务求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政策为依据,同时又要贯彻尊重历史和有效补救或填补利害人或会损失的原则,力争使提出来的社保解决方案切实可行且得到社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双重认可。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社会保险遗留问题所揭示的不同特征,我们的建议如下:

  1、拟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公司流动人员较多、社保缴纳较少的规范处理建议

  鉴于社保法律的强制性,全国各地对社会保险漏缴、缺缴的政策大体相同,仅在处置细节上略有差异。因此,从最近三年合规经营的角度来说,我们建议对在职员工的漏缴、缺缴向前追溯一定的年份(具体年份需要向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后确定),并以目前的缴交基数和比例来计算公司缺缴、漏缴金额;对于当年度的缺、漏缴部分可以用补缴的方式;对于以往年度的缺、漏缴,除了通过和当地政府部门协调补缴各项保险悉数补缴外,还须按相关规定缴纳滞纳金;而对于不能及时补缴的员工或历史上已离职的流动性员工的社会保险则可借鉴步步高(002251)公司的做法,由大股东“承诺独立承担被追偿的责任”。至于流动人员比较多的问题,从长远看,可以考虑与劳务公司签署劳务派遣合同,短期使用,这样他们的养老等社会保险就与拟上市公司无关,由劳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注意不要给人留下刻意“外包”的印象)。在完成这一切后通过申请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合规执行社会保险政策的证明。
 值得一提的是“通过和当地政府部门协调补缴各项保险”是一种较为常用的办法,但这种办法因为个别员工,譬如农民工没有社会保险账户并不能保证这些补缴的社会保险最后能落到这些具体的员工账户,而这,如果沟通不好,很可能会给拟上市公司带来其他风险,譬如因未依法为员工开立社保账户遭受行政处罚的风险。

  2、对于拟上市公司缴交基数不对的处理建议
对于拟上市公司缴交基数不对这种情况,在律师等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企业往往会提出当地政府基于各种原因默许其作法的理由。对于这一种情形,拟上市公司可能在当地凭借地方政府的护佑“健康”地存在,但我们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操作违反了按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的国家相关社会保险法律、政策规定,加上当地政府虽然默许这种灰色操作但不会以书面形式承认的“潜规则”,对于企业而言,拟上市公司缴交基数不对仍旧是一项潜在的风险,并有可能带来负债。因此,我们建议拟上市公司仍应按照本文上述1的作法并参照本文上述第一部分关于企业缴交基数的规定(主要是当地社保征缴条例或管理办法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补缴相关社保或采用监管部门依法认可的其他处理方式。

  3、关于根据地方劳动和社保部门缴纳社保指令与法律和国家政策不符的处理

  社会保险制度作为国家的社会政策之一,其建立和实施具有强制性,受国家强行法保障。个别地方政府以《企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金缴纳通知书》的行政文书形式任意改变企业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的作法,违反了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判断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据。拟上市公司出现这种情况,我们认为相关企业应迅速与有关监管部门沟通并补缴差额,或由大股东承诺独立承担被追偿的责任。

  4、关于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农民工的处理建议

  针对农民工对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的疑虑,譬如担心交纳保险金后没有收益等,拟上市公司首先应耐心做这些在职农民工(已离职农民工的规范处理参考上述1)的思想工作,争取让这些农民工自愿参加社保。如果经动员仍有不愿意参保的农民工,则应要求这部分农民工必须签署个人不参社保声明,以便最大限度免除法律风险,同时应要求拟上市公司大股东承诺独立承担因此被追偿的法律责任。
5、关于未缴纳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处理

  拟上市公司除了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外,还应依法执行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近期对一些拟上市公司IPO审核的反馈情况,公司未依《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各地地方规定执行公积金制度也会引起中国证监会的重点关注,并对拟上市公司IPO造成负面影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1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第6条规定,“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据此,我们认为,拟上市公司未缴住房公积金的,应该按照上述规定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补交住房公积金;不能补缴的,由拟上市公司大股东承诺独立承担因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而被追偿的一切法律责任。

  总之,为了公司的长治久安和顺利实现公司的跨越式发展,特别是适应公司IPO的审核需要,存在社保和住房公积金遗留问题的拟上市公司必须依法尽快找到解决方案,以便更好、更快地推进公司IPO进程。但是也应该看到,个别拟上市公司历史上存在的社保遗留问题是由于国家的城乡二元体制或企业执行当地的土政策造成的,譬如流动频繁的农民工社保问题等。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在审核这些拟上市公司的IPO申请时,也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在拟上市公司社保遗留问题上,按照尊重历史、放眼未来、有效解决的原则灵活处理,积极稳妥地推进拟上市公司遗留的社保问题有效解决,不让社保遗留问题最终演变成拟上市公司IPO的“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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