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223240
- 帖子
- 288
- 主题
- 147
- 注册时间
- 2011-7-11
- 最后登录
- 2016-4-18
|
《公司法》142条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这个“25%”的额度在计算时是否包含间接持股数量,没有明确的规定,上市前公司可以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解释。特别的,公司上市后,这种董、监、高的持股叫做“高管股份”,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对于“高管股份”的特别锁定,并不包括其间接持股的部分。因此,上市后持股平台如需转让股份,在实际操作中不受“高管股份”的监管限制。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有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且是上市前一年内通过原股东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该如何锁定?有无类似的案例?谢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