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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内地的税收协定--股息

不知道以下条款的一二点和第五点有何区别?根据第二点,是需要缴纳5%或者10%的税款,但是第五点又说不需要缴纳任何的税款,何解?第二点中的股息与第五点得利润股息不同吗? 求大师指点!

根据2010年5月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协议书》第十条股息的规定,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
(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三、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的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它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四、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另一方,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第七条的规定。
五、一方居民公司从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征收任何税收,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但是,支付给该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除外。

举个例子,比如大陆公司往HK公司付股息,前一条是规定大陆征收的税率,后一条是说HK不能再就该股息向HK公司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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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方居民公司从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中的“一方居民公司”应该是指HK公司,“另一方”是指大陆,“该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利润征收任何税收”中的“该另一方”应该就是指前一句提到的大陆,“该公司”指大陆公司,我是按这样理解的,即是说大陆不能对大陆公司支付给HK公司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然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了在汇出股息的时候,是需要提交该股息的《税务证明》才能汇出该款项。
再加上“一”和“二”中提到,应该理解为如果HK公司投资的资本超过或等于25%的时候,大陆公司应该征收税款为股息的5%,否则是按10%征税,是代扣代缴(带HK公司缴纳--来源于中国的收入)?

按以上的理解,一、二和五是否矛盾?求指教以上的理解哪里出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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