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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6-26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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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边都兼任职工监事,我理解是不行的,五楼说的首发办法16条,是对发行人董监高的明确规定,但还有发行人资产、人员、业务、财务等要独立于控股股东的要求,一个人既是控股股东的职工,又是发行人的职工,那就是性质问题,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搞法。这个职工究竟为谁在做事?代表了谁的利益?谁来承担他的工资等成本?还有没有其他的员工是这样的?如果真的只有他一个人,那这个人和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是不是有什么特殊的关系?中介机构怎么说得清!所以8楼说得对,别给自己惹些不必要的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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