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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交所发布的《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规定:上市公司在控制权发生变更后进行借壳上市,经证监会核准并已实施后,再次向收购人购买资产,无需按借壳上市处理。
2004年,王玉锁通过协议受让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威远生化的控制权。
2008年9月,威远生化发行股份购买 实际控制人王玉锁控制的新奥控股持有的
新能(张家港)75%的股权、新能(蚌埠)100%的股权,并于2009年获得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
2011年度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此次重组后,上市公司将进入煤化工领域,主营业务增加二甲醚的生产与销售。
疑问:此次交易是否属于借壳重组?由于当时证监会尚未在《重组办法》中明确借壳重组的定义。因此
在重组报告书中仅称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但是其购买的资产是上市公司资产的1.4倍,且主营业务发生变更,
是由证监会并购重组委核准的重组。
2013年3月,威远生化发行股份购买 实际控制人王玉锁控制的新奥控股持有的新能矿业100%的股权。
在报告书称本次重组构成借壳重组。并获得了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的审核通过。
我很疑惑,威远生化从2004年起,实际控制人一直是王玉锁,且在2008年已经进行了一次借壳上市,并实施完毕,
2013年再次向王玉锁购买资产,怎么还是构成借壳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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