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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1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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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03年5月27日起施行)第4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6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2、《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5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5条: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11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政府或国资委。
经查,有的地方曾试着用《企业国有资产法》11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表述,试图说服工商”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理解为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但是工商部门拒绝这样理解。
其实,这样理解确是牵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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