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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范围大幅增加 证券业协会职责悄然提升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责正在悄然提升,昨日刚刚通过的《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修订稿中,明确将协会“桥梁”作用改为“传导”作用,而会员范围则扩大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
由“桥梁”变为“传导”
此次修订对《章程》总则部分做了两处重大修改:一是明确将《证券投资基金法》与《证券法》一并列为《章程》的立章依据;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协会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能,取代了原来的“桥梁”作用。
协会职责部分是《章程》修改的重点,修改后的协会职责共有三类:首先是法定职责,主要是《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其次是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职责;另外是协会按照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制定的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自律管理职责。
具体而言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制定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二是负责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定和执业注册管理;三是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并对其进行持续教育和培训;四是负责做好证券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会员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对证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对交易系统事故的调查和鉴定;五是负责制定代办股价转让系统运行规则,监督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活动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六是行政法规、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协会的各种规定,是此次修改《章程》的主要依据。如《证券法》对协会的性质、地垃、职责、法定会员、权力机构以及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的关系等作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法》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加入自律组织,进行行业自律管理作出了规定。
适应证券业发展需要
《章程》是证券业协会规范发展的基础性、纲领性文件,也是协会运行的基本规划。现行《章程》是2002年依据当时证券市场及证券行业的客观情况,结合协会自身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的。《章程》实施四年来,对规范协会的运作,加强对会员自律性管理,推动证券行业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现行《章程》的基本框架和绝大部分条款都是有效可行的,对协会未来发展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但随着证券市场和行业发展,《章程》的有些章节需要进一步补充修订,其中最主要部分是《章程》第二章关于协会职责的规定需要修改。”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林义相表示。
《证券法》重新修订后,对协会职责的规定作了修改。特别是关于协会的地位、作用和职能规定更加明确,这为《章程》的修改提供了充分依据。同时,一方面,《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市场化精神和原则,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协会一些职责;另一方面,协会全面履行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一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自律管理职责也需要进一步固化。
证券业协会这些职责功能的变化,既为协会发展提供了机遇,同时也要求协会从职责功能定位上进一步明确。《章程》作为协会自律管理的基本规则,必须更好地适应协会进入自律管理新阶段的需要。正因为如此,对《章程》进行修改和补充是大势所趋。
会员范围大幅扩大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法律规定必须接受自律管理的证券机构,以及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机构有所增加。目前已有3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7家商业银行以其基金托管部的名义加入协会,分别成为一般会员和特别会员。“这就要求对《章程》进行修改,进一步扩大会员范围,以适应证券市场主体格局变化的新形势。”林义相指出。
2004年颁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管理办法》,分别明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必须接受自律管理。另外,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也陆续进入证券市场。
根据这一实际情况,《章程》第九条和《中国证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五条对会员范围相应作出修改,明确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证券有关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还增加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可以作为特别会员加入协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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