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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金”或成专有名词

《第一财经日报》日前获悉,颇受关注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讨论稿于12月24日进入第四次讨论修改。
据悉,本次讨论由发改委财金司副司长曹文炼主持,国务院法制办有关人士及国家开发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银国际等机构参与了修改讨论。
据介绍,讨论稿将“产业投资基金”定义为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私募方式筹集资金,主要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集合投资方式。特定机构投资者包括五类主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社会保障基金或企业年金进行投资的法人受托机构或投资管理人;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企事业单位;发改委规定的其他特定机构投资者。讨论稿明确发改委为产业投资基金的主管部门。
讨论稿规定,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信托制及有限合伙制(明年6月后生效)三种形式。
为防范以产业投资基金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讨论稿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机构、业务名称中使用或变相使用“产业投资基金”、“产业基金”等字样。讨论小组建议,“产业投资基金”或“产业基金”将成为经过审批的产业基金的专有名称,未经审批的民间基金可称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讨论稿还规定,产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对象不得超过200人,每个投资者认缴的产业投资基金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试点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总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20亿元。产业投资基金资本的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但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承诺总额的10%。投资者在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投资运作实施阶段再根据基金公司章程、基金合伙协议或基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12月26日,渤海产业基金的各发起人及基金管理人代表在北京召开会议,就该基金管理公司挂牌前的准备工作进行最后的沟通协调。12月30日,首期规模60亿元的渤海产业基金将在天津滨海新区正式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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