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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债发行前的重组的问题

请教同行高手:
1、发行主体资产规模的问题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发行债券的规模不能超过其净资产规模的40%,地方政府可以利用的方式包括将原有分散的不同公司整合到同一个控股集团名下,以及资产划拨、注入资金、划拨规费和收费经营权等方法提高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使其达到所需要的净资产规模。

   会计上要求资产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一些无收费权的道路桥梁、公园划入公司,能否作为资产?补贴收入能否算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财政补贴所得税处理的问题

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即需要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作为依据的财政性资金收入才可以减除。
    收到财政补贴要看是否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免税文件来判断是否免税。实务中,存在由一般当地政府或税务部门出具相关文件免征公司补贴收入的所得税,这不符合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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