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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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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个有相关规定吗?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可转债在行权时是将相应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金额转入股本的,怎么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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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部分,而非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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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这样理解的,转增资本的原则是以股东注入形成的任何形式的可以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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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比如参照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会计部函[2009]60号),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的单方面行为……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我认为应该是可以转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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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经济业务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不可以转增资本的,准则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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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请问,在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如何处理其他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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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上面的发言,长知识了
其他资本公积,是指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应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反之,应冲减其他资本公积。   
2.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根据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授予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应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转为实收资本和资本溢价。 
3.持有至到期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转换日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其相关的原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余额,应在该项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   
4.享有的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变动份额。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发生变动,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的份额,计入其他资本公积;   
5.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企业将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应转销与其相关的其他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问题:
1、        日常经济业务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不可以转增资本
2、        转增资本的原则是以股东注入形成的任何形式的可以转增
3、        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的单方面行为……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可以转增
4、        例外的就是股份支付和可转债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可以直接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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