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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验资,收据能证明债权吗?

大家好。一民营企业,夫妻A、B为全资股东;经营中B以现金200万补充企业营运资金,后协议以债转股形式将200万转为股权200万,协议等齐全;在验资报告中,债权的证明文件仅仅是民营企业开出的收据。请问:这个债权能确认吗?如果不能,应该如何证明?谢谢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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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第二个比较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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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回复,但是“债权的证明文件仅仅是民营企业开出的收据”,所以我认为验资办稿报告是没法确认所谓的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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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供借款的付款凭证、债务人的收据、债务人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上的记载、税务申报表上的记载如果一致,应该可以认定为债权,但是,目标公司所在地区的工商局可能不一定这样认为,所以,我觉得比较稳妥的办法是股东对公司提起诉讼,通过判决确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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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方便的方式是公司还钱给股东,股东之后增资。直接债转股有交一到所得税的风险,处理处理法律问题也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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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审核的核心是债权的真实性,单凭收据或者其他单一的证据很难证明债权的真实性。最后有一个证据链,且能够相互印证。这个证据链的核心要素有二:第一,债权产生的合同依据(合同或协议);第二,支付凭证。其中以支付凭证最为核心。收据不是最重要的,造价的可能性太大。如果存在股东向公司支付200万元的凭证或凭据,这笔债权被确认的可能性就很大了,如果有其他证据辅证,那其真实性就没有什么问题了。反之,债权的真实性很难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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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转股,如果企业存在足够的现金,还是不要做了。不要觉得省时省力。债权确认很麻烦,工商局现在对这个把握都是从严掌控。除非你有判决。建议还是还钱--现金增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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