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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申草:中国上市公司九大收入陷阱案例分析

 陷阱一:寅吃卯粮,透支未来收入

  【案例一】科龙电器 (000921)今日发布未审计的半年报称:关于2004 年本公司人民币5.76 亿元的货物销售事项的跟踪前任审计师在其2004 年度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中提出本公司对两家国内客户销售人民币5.76 亿元的货物,但未能从客户取得直接的回函确认,而且截至2004 年12 月31 日该笔货款尚未收回。本公司董事会与管理当局对此事作了积极的跟踪,该事项的跟踪处理情况如下: 经查证,前任审计意见中所提及的人民币5.76 亿元的销售,是依据本公司2004 年向两家客户实际开销售发票金额人民币2.03 亿元,加上本公司2004 年底向两家客户已出库未开票货物补记收入人民币4.27 亿元,再减去本公司2004 年对两家客户确认的退货人民币0.54 亿元后计算得来的。而实际上本公司2004 年向两家客户实际开销售发票金额人民币2.03 亿元中有人民币1.21 亿元属于本公司对2003 年度的已出库未开票货物补开发票,该笔销售本公司在2003 年已经确认了销售收入,所以当中只有人民币0.82 亿元包含在本公司2004 年度的收入中,本公司2004 年度实际上向该两家客户销售了人民币4.27 亿元加上人民币0.82 亿元总共人民币5.09 亿元的货物,其中已经收到货款的销售为人民币0.78 亿元,另外人民币4.31 亿元的货物由于该两家客户到期未能付款,在本公司要求下已将货物陆续退回本公司,该批退回的货物大部分已经在2005 年上半年销售给其他客户。对于该笔人民币4.31 亿元的退货,由于占2004 年度对该客户的销售比例不正常,并且前任审计师对该笔销售的真实性作出怀疑,本公司管理层认为该笔人民币4.31 亿元的销售在2004 年确认收入不适当,所以本公司按追溯调整法进行了处理,此项追溯调整调减了本公司2005 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人民币1.12 亿元。

  这个解释表明,科龙电器2004年度确实虚增巨额的收入和利润,而实际上,从该解释我们也可以发现,计入2003年度1.2亿元收入确认也是有疑问的,怀疑计入2004年度更恰当;事实上,2003年度确认收入有多少属于2004年度可能还有进一步核查,这只是一份管理层没有变动情况下未审计的半年报,相信还有更多的财务舞弊手法还未为人所知。实际上,结合04年报对提取退货准备的解释,可以判断科龙03年度也犯了同样的错误,至少有1.2亿元收入怀疑是虚构的或有提前确认之嫌:

  此前有网友在新浪留言称:2002年12月份,科龙针对当月销售出台了 一个销售政策,要点如下:1,空调淡季当旺季;2,经销商12月 份打款享受9月份的贴息政策。3,经销商用科龙账上金额提货,享 受提货奖励和年度奖励。4,经销商可以不把货提走,科龙的各分公 司仓库调整出部分位置放经销商的货。5,如03年价格调整,享受 补差政策。6,如经销商所提之货,旺季不能销售,可换货。7,1 2月份的客户发票全部留在科龙各分公司,用于退货冲帐。

  现在分析这段话的真假,笔者认为可信度非常高, 调节经销商库存是企业最常用的会计数字游戏手法之一,填塞渠道极端表现是假销售及假退货,科龙03年度退回2亿多元也怀疑是使用填塞渠道游戏的迹象;此外,科龙还怀疑使用了臭名昭著的开票持有方式,这种销售方式经销商连货都没提,还放在科龙电器的仓库中(当然这个仓库也可能是他秘密租赁的),科龙电器两个经销商2005年上半年发生4.31亿元的销售退回,怀疑根本就是虚构收入或未转移货物所有权的收入确认。

  陷阱二:鱼目混珠,伪装收入性质

  【案例一】从东方电子在年报中所作的调整来看,近三年其炒股所得被计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2个亿。其中2001年为2.51亿、2000年5.05亿、1999年5.11亿,这部分“主营业务收入‘已经被追溯调减,扣除税收后还剩10.39亿元,被作为流动负债处理。”

  东方电子上市后,每年初都制定了一个年增长速度在50%以上的发展计划和利润目标,而按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是不可能完成的,于是在每年年中和年底,根据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目标的差异,由抛售股票收入来弥补。为此,公司形成了一个在隋元柏指挥下的由证券部、财务部和经营销售部门分工合作组成的“造假小组”。

  证券部负责抛售股票提供资金。高峰当庭供述,公司从1998年开始抛售持有的内部职工股,一直到2001年8月份,每年抛售的时间大约都集中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披露前,每次抛售的数量由公司业绩的需要而定。隋元柏每次告诉高峰需要多少资金,并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和指定的价位范围内卖出,高峰再给证券部的两名工作人员下指令,在证券公司抛售股票,并将所得收入转入公司在银行的账户。

  公司经营销售部门负责伪造合同与发票。隋元柏指使销售部门人员采取修改客户合同、私刻客户印章,向客户索要空白合同、粘贴复印伪造合同等四种手段,从1997年开始,先后伪造销售合同1242份,合同金额17.2968亿元,虚开销售发票2079张,金额17.0823亿元。同时为了应付审计,销售部门还伪造客户的函证。

  公司财务部负责拆分资金和做假账。为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方跃等通过在烟台某银行南大街分理处设立的东方电子户头、账户,在该行工作人员配合下,中转、拆分由证券公司所得的收入,并根据伪造的客户合同、发票,伪造了1509份银行进账单,以及相应的对账单,金额共计17.0475亿元。

  为了把假象做得更真实,隋元柏还指使销售部门人员与个别客户串通,通过向客户汇款,再由客户汇回的方式,虚增销售收入。

  【案例二】据证监罚字[2004]43号公布的事实,丰乐种业自1997年4月发行上市至2001年底共计投入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68800万元进行证券投资,获利11,794万元,其中有38300万元属募集资金,丰乐种业将证券投资转回的收益以及相关补贴收入冲销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及由此形成的应收款项,其实际证券投资收益金额小于各年虚构主营业务利润,此项差额形成丰乐种业各年度的虚增利润,累计虚增利润4,006万元;1997年至2001年底,丰乐种业虚做各类农作物种子销售19,100万元,同时,累计冲销虚构主营业务收入1,100万元,累计虚构主营业务成本2,200万元,实际虚构主营业务收入18,000万元,虚构主营业务利润15,800万元。

  丰乐种业主要造假手法与东方电子相似,就是将炒股收益粉饰为主营收益,但与东方电子不同的是,丰乐种业除了4006万元虚构利润没有填平以及552万元收益性支出资本化外,1997年至2001年,丰乐种业虚构在建工程18666万元,这一点是东方电子所没有的,为什么会有如此巨额虚构的在建工程呢?原来,丰乐种业主要通过“在建工程”转移募集资金炒股,通过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方式达到了一箭双雕目的:一方面虚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另一方面不体现资金真实使用目的,炒股收益通过冲抵虚构的应收账款回笼资金,实际上证监会认定的三种违法行为有内在关联,主线是挪用募集资金炒股虚增主营收益。  丰乐种业截止03年末,总资产8.55亿元,净资产4.04亿元,03年主营收入3.82亿元,净利润0.15亿元,一家小型上市公司涉嫌亿元造假,在建工程最高时点有18666万元虚构,会计师竟然没有发现造假,实在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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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金健米业在其1998年、1999年、2000年年报和2001年中报中,披露当期主营业务利润分别为9565.66万元、8788.81万元、13636.80万元和5440.98万元。经查明,从1998的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金健米业采用虚构购销业务的办法,将资产委托收入、大股东让利等共计11710.82万元非主营业务利润记入主营业务利润。其中,1998年度为2625.68万元,1999年度为2682.33万元,2000年度为2876.79万元,2001年上半年为3526.02万元。

  陷阱三:张冠李戴,歪曲分部收入

  【案例一】中国证监会长沙特派办指出创智科技主营业务收入分类错误。公司将应归入商业类收入的电器销售收入归入科技类收入;创智科技原名五一文,是一家百货类公司,民企创智集团入主后,立即转型为IT行业,从其分部行业披露信息看,主要收入来源是科技收入,可事实上所谓的科技收入部分竟然是电器销售收入

  【案例二】闽福发1999年报披露实现信息产业收入3027万元,可自此而后,再没有“信息产业”收入,只有“技术服务业”收入,原来闽福发将部分“技术服务收入”伪装成“信息产业收入”,更可怕的是,这些“技术服务收入”其实也都是虚构的

  【案例三】有业界人士质疑:天香集团2003年半年报时曾有一笔2460.3万元的贸易业收入,2003年季报时增加至5333.6万元,然而在公司2003年年报里贸易业收入却踪影全无,那么公司此前的贸易业收入哪里去了呢?

  天香集团回复称: 我司在2003年半年报和年报中,确有贸易业分类。在2003年年报中,因行业分类较为烦杂,为简洁明了,将贸易业和农作物按其商品特性,统一归至“农作物”项下。其来源是子公司四川中农科技有限公司种子销售收入2019.35万元,子公司厦门华商贸易香菇销售收入4668.52万元,海南天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555.80万元,建瓯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231.83万元。 反思:今后我司将本着统一充分的原则,争取对行业分类做到前后连贯一致,在一个会计期间内不作变更,以方便投资者阅读。

  陷阱四:借鸡生蛋,夸大收入规模

  【案例】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公司是广汇股份(600256)旗下的一家控股子公司广厦房网。广汇房产是广汇股份第一大股东广汇实业旗下的一家控股子公司。从2000年9月起,房地产包销成为广汇股份主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广厦房网与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签订、并于2002年2月5日修订了《商品房包销合同书》。广汇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上市公司系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两个子公司。合同规定,上市公司以买断代销的方式,销售该房地产公司自行开发的、全部已建成的具备商品房现房销售条件的,以及尚未建成的已具备预售条件的房屋(含住宅、车库、铺面、库房等),代销价格经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后协商确定。上市公司从该项业务中获得的收益占2002年净利润的71 95%。从本案看,这个“包销”合同只是母公司向上市公司输入利润和收入的一种方式,广汇股份并没有真正履行“包销义务”,只是房产销售时象征性在上市公司走账一下,上市公司为此确认了商品房销售额25%的毛利率,根据笔者判断,这些收入与利润实际全部为母公司赠与,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利润都应作为资本公积,还是超过20%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广汇股份靠这种赠与式的关联交易塑造出来的绩优蓝畴形象为何至今未见监管层对其会计处理进行实质性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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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为完成2000年的利润目标,在时任纵横国际草地机械分公司(以下简称“草地机械”)销售分公司总经理赵海泉的安排下,当年有1716台草地机已开票未发货(发票抵扣联仍保留在公司),移库至公司租赁的仓库中,商品的所有权未转移。纵横国际将上述未销售出的草地机计作销售收入,由此虚构该分公司销售收入1953万元,由此纵横国际虚构2000年利润703万元。

  另外,纵横国际与北京北方东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运纬达机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运纬达”)、广东金星园林机具有限公司等公司之间的销售关系是代销而非经销,庄秀文却将此代销关系认定为经销并以此确认销售收入。2000年上述三家公司实际代销了196台,而纵横国际的账面销售记录却是872台。由此虚构草地机械销售收入663万元,虚构纵横国际利润238.7万元。

  2000年12月,为完成董事会安排的销售任务,在徐鲁萍的同意下,庄秀文要求纵横国际的财务人员向深圳运纬达开具了5台数控机床的销售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382.05万元。2001年纵横国际又通过南通威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威特”)开票将上述5台数控机床从运纬达购回自用。事实上,这5台数控机车2000年度从未出过纵横国际仓库。为此,纵横国际虚构5台数控机床382.05万元的销售收入,由此虚构2000年利润179.51万元。

  2000年12月,在庄秀文的安排下,纵横国际通过向全资子公司南通扬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公司”)和南京波尔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波尔”)虚开零件委托加工费发票的形式,虚构对上述两公司两笔加工费417万元,由此虚构利润417万元。

  2000年末,为满足纵横国际提出的迅速提高利润的需要,在纵横国际控股子公司江苏省纵横同创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软件”)原总经理宋小冬和原副总经理汤春平的安排下,同创软件通过与上海福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欣”)等9家客户签定虚假软件销售合同,虚构软件收入3450万元,虚构利润3450万元,纵横国际由此虚构2000年利润3105万元(按合并报表的9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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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看,没有一个上市公司是干净的,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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