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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借壳上市的界定

重组管理办法12条规定: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上述规定即是对借壳上市的规定。

      那以下情形是否属于借壳上市呢:A为上市公司、资产100,B为非上市公司、资产120。B先将60资产注入A,股权占比35%,控制权未变更;后将60资产注入A,B占A总股权上升为52%,控制权变更。如果按照上述定义,此种情况应该不属于借壳上市,合理吗?

时间间隔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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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原则。
因此,两次资产注入要合并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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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我觉得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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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确实不属于借壳,只是重大资产重组而已,也没有实现借壳所追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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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借壳所追求的目的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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