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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投资者 股权信托协议是否要在招股书在批露

A公司(开曼注册) 拟在香港上市, 其母公司之一B(BVI注册)为一战略投资持有, B的股东为C先生,在交A1表前, A公司突然听说C先生持有的B公司股权系C经由股权信托协议代D先生持有的, 招股书中要不要批露代持关系?

海外上市似乎不需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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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果是A的主要投资者,应该需要披露其权益构成:D可能通过作为B的实益拥有人beneficially owner方式披露。英美法下代持不是大问题。不过具体建议你去问承销商或公司的香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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