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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报的第一年有资产注入,是否需延迟申报?

控股股东A公司系1995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后在引进境外私募投资者的过程中,境外私募投资者觉得A公司历史沿革较长,难免有这样那样的历史问题,于是A公司于2006年7月成立拟上市主体B公司。拟上市主体B公司成立时系内资有限公司,2007年12月境外私募投资者认购部分增资将B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另一部分增资由B公司以经营性实物资产投入认购。其后2008年5月和2008年9月,A公司又先后两次分批将剩余经营性实物资产投入拟上市主体B公司,认购B公司的增资;在此过程中,境外私募投资者没有再认购增资,其持股比例也两次被稀释至30%左右。2007年12月的股权并购与其后2008年的两次增资,实际上是A公司为引进境外私募投资者而与境外投资者协商确定的一揽子方案,即境外私募投资者一次性现金投入,A公司分批分次投入实物资产,上述过程均履行了实物评估、审批等合规手续。

现在拟上市主体B公司希望以2008、2009、2010年及2011年6月30日为“三年一期”申报;但券商认为2008年有持续的资产注入,影响到2008年业务、资产的完整性等问题,建议延迟一年再申报,从而将2008年不包括在申报期内。

想请教以下问题,还望各位大虾不吝赐教:
1、2008年是否一定不能包括在申报期内?是否一定要延期一年申报?
2、如B公司坚持要今年申报,需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及提示B公司哪些风险?
3、有无类似上市案例?包括申报的第一年有大股东资产注入的案例?或成立时间很短(刚满三年或稍长一些)而业务又是从大股东承继就申报的案例?

我觉得以630没问题,且从实务操作来讲,以630为基准报,那么材料报进去应该也是在七、八月份了,加上在会里的约6个月审核时间,到时候披露出来的申报期也是没有08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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