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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假外资”

关于“假外资”,下面是我的一些个人见解,请大家看看对不对,另外有些疑问请大家不吝赐教
我理解的“假外资”应该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指一个经济体境内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境外,再作为直接投资投入该经济体的经济行为。
“假外资”大体包括两种模式:
一是融资性的“假外资”,即境内企业或个人为实现境外上市的目的,通过在境外设立壳公司,再通过股权收购或协议控制的方式控制境内公司,以实现境外融资目的。目前这种方式受到国家全方位的监管,包括外管局的“75号文”和商务部的“10号文”。
二是投机性的“假外资”,即境内很多老板,主要为民营企业,通过境外设立壳公司的方式控制境内企业,主要目的是为了享受外资在税收上的优惠。
目前对于第一种“假外资”,会里的意见一般是要求红筹企业拆除红筹架构后申请上市,恢复为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直接持有上市主体的股权。这方面的案例很多,如向日葵、263网络等等。
我的问题主要是针对第二种“假外资”:
1、75号文和10号文中所谓的特殊目的公司和返程投资包不包括第二种“假外资”,如果这两个法规仅指第一种“假外资”的话,那关于第二种“假外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2、对于第二种“假外资”,我听到一种说法是如果境外壳公司是BVI等的话,由于缺乏透明度,会里仍然坚持要转回来,而如果是在香港的话,可以转回,也可以不转回,我知道的最新的案例是海源机械,从香港转回,听说其后有几家上市的香港“假外资”并没有转回(如果有的话,谁能帮忙提供一下案例),不知道目前会里对这一问题的具体态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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