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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0号文的一个问题

各位好:

10号文里提到“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属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一种形式。根据10号文,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我的问题:有家07年设立的公司,中方(A公司)75%,外方25%,该公司在设立后即收购了A公司(境内企业,股东为两个中国自然人)的绝大部分资产,当时这样设计完全是出于税收优惠的考虑,该中外合资公司完全是中方公司在经营。请问这样操作,需要按照10号文的规定,走资产并购的审批程序吗?如果需要,他们当时没走审批程序,该咋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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