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求教——关于董监高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制问题
下一主题:集体企业改制问题!
返回列表 发帖

公司前后两次融资为同一项目的请教

某上市公司前次再融资的募投项目之A项目资金需求量为30亿元,该次融资中15亿元用于A项目,公司承诺A项目所需其他资金由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筹措。

时隔一年左右,公司又启动了再融资,在做募集募投项目方案设计之时,A项目正在建设之中,前次募集资金用于投入的15亿元已经使用完毕,但剩余资金尚未到位。公司本次再融资,是否可以将A项目作为本次再融资的募投项目之一?

主要障碍在于公司在前次申报文件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做出了承诺,承诺使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公司不遵守这一承诺无可厚非,只要董事会、股东大会能够通过方案即可,但是担心证监会是否会认可该种行为(失信行为)。

请问A项目是否能够作为募投项目之一?是否有同样的案例可供借鉴?

返回列表
上一主题:求教——关于董监高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制问题
下一主题:集体企业改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