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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包料的装修工程如何确认收入?

企业和客户签订了一个总合同,企业负责采购装修材料,如地板、板材等等,目前企业都是按劳务来确认收入的,不知是否合适?还是要区分产品和劳务。如果只按劳务确认是否会被质疑偷逃增值税了?

 新营业税实施条例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上述对建筑劳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对装饰或装修没有明确规定,但老规定如下:
    财税[2006]114号,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按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等收入确认计税营业额,不包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价款。
    从上推断对于装饰企业:装饰劳务清包工的,其计税营业额应不包括客户自行购买的主材和设备。
    故会计上的收入确认也按此进行,对于跨期的,可以按照安装进度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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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还是按照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而不用缴纳装修材料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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