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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中同股不同价的问题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对于锁定期36个月的投资者,董事会在非公开发行预案中可以确定价格,同时根据第十条,其他锁定期12个月的投资者,价格由竞价决定。

那么,如果这两者价格有差异,那岂不是变成了同股不同价的问题吗,请高手解答!

第九条说的是“可以”确定价格,不是“必须”确定价格。

实际操作中,如果投资者在董事会可以完全确定,那就按照确定的价格发行。
如果董事会时只能确定一部分投资者,剩余投资者还需要询价的,那么必须按照第十条询价,已锁定的投资者要么确定认购金额,要么确定认购比例,反正接受最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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