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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持股平台包含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的特殊问题

《公司法》142条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这个“25%”的额度在计算时是否包含间接持股数量,没有明确的规定,上市前公司可以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解释。特别的,公司上市后,这种董、监、高的持股叫做“高管股份”,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对于“高管股份”的特别锁定,并不包括其间接持股的部分。因此,上市后持股平台如需转让股份,在实际操作中不受“高管股份”的监管限制。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有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且是上市前一年内通过原股东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该如何锁定?有无类似的案例?谢谢!

东力传动,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认为公司法142条包括间接持股。

棒杰股份,律师工作报告32页,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违反公司法142条之情形,但鉴于该股东转让股份的行为未对发行人、其他股东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也未因此致使发行人遭受行政处罚等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该次股份变动存在瑕疵,但不会对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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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交所公司管理部2009年6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持有,系以是否登记在其名下为准,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2)2011年第1期:包括间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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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兄弟,能否提供下“(2)2011年第1期:包括间接持股。”的出处?网上找了半天没找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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