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际银团贷款的金融条件要素
国际银团贷款的金融条件要素主要有贷款金额和市种、利率。期限等三个方面。
1)贷款金额和市种。贷款金额是借款人根据借款用途需要在委托牵头行组织银团、经牵头行承诺后确定的借款金额。它表明在银团中各参加行对借款人承担义务的上限,也是银团对借款人承担义务的上限。贷款金额一经借款人和牵头行商定,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改变小对于牵头行来说,贷款金额是其组织银团的基础之一。贷款金额是通过货币来表示的,货币是贷款金额的载体,不明确市种的贷款金额是毫无意义的。在国际银团贷款中,由于借款人、贷款人往往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这就使得贷款市种的确定远比双边贷款市种的确定复杂得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可用于借贷的货币种类很多,但并不是每一种货币均适合不同借款人和贷款人的需要的。长期以来,美元一直作为银团贷款主要选择市种,其次有德国马克、英国英镑、日本日元及欧洲货币单位等。
对于借款人来说,选择银团贷款市种应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货币和用款货币、收入货币应尽量一致,这样可以避免由于汇率变动,几种货币兑换而产生的外汇风险。 (2).选择流通性较强的可兑换货币。这样便于借款人资金的调拨和转移,一旦预见出现汇率风险,可立即通过货币互换等业务转嫁风险。 (3).充分考虑借款成本。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软货币的借贷利率较高,硬货币的借贷利率较低,但软货币所承受的汇率变动较硬货币更有利于借款人。 因此,借款人在确定借贷货币时应将利率和汇率两重因素一并考虑,以保证所借贷的资金成本最低。
2)利率。利率是利息和本金的比率。在国际银团贷款中,通常采用的利率有两种:一是固定利率,它是银团与借款人双方商定,在贷款协议中规定整个贷款期间固定不变的利率作为贷款的适用利率;二是浮动利率,它由基本利率加利差两部分构成,其中利差一般是固定的,而基础利率是随着时间的变动而变化的。目前,被较多选择为基础利率的利率有libor、hibor、sibor及美国优惠利率等。
3)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是指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至贷款本金利息全部还清为止的期限。国际银团贷款的期限比较灵活,短则3~5年,长则10~20年,但一般常见的是3~10年。根据不同时期内贷款本金的流向不同,可将贷款期限划分为三个时期,即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
(1).提款期,也称承诺期。是指借款人可以提取贷款的有效期限,一般从合同生效日始,至一个规定的日期终止,如30个银行营业日或60个银行营业日或更长。在这期限内,借款人可以一次提取全部贷款或分次提取贷款。如果在提款期到期日没有提取全部贷款,则未提取部分金额自动取消,借款人今后在该合同项下不得再次提取贷款,这一时期的特点是贷款本金由贷款人流向借款人。 (2).宽限期。是指从提款期结束日起至第一次贷款归还日所构成的时段。在这期间,借款人只要按合同规定通过代理行向各贷款人支付利息,而贷款本金则无须偿还。 (3).还款期。是指从合同规定的第一次还本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在整个还款期内,贷款本金可以分若干次在每个付息日偿还。
3.国际银团贷款的费用要素
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各参加行在银团中的地位不一样,所承担的作用不同,因此参加行所取得的收益也是有区别的,这就决定了各参加行须从利息以外得到各自的补偿,银团费用的作用就在于此。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常见的由借款人在利息外支付的费用一般有承诺费、管理费、代理费、杂费等,这些费用对借款人来说是筹资成本的一部分。
(1).承诺费。这是一般银团贷款中均存在的费用。由于贷款协议签订日和借款人实际用款日期具有一定的间隔,而且大多数银团贷款可以分次提取,贷款协议中对具体的提款日也不作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允许提款的期限内,贷款人要准备一定的头寸以备借款人提款,而这备用头寸对贷款人是没有利息收入的。因此借款人必须补偿贷款人因准备头寸而放弃的利息收入。承诺费通常是从合同签字日或从首次提款日起算,至提款期结束,根据贷款未提款余款部分按事先双方约定的费率计算,承诺费的费率一般在0.125%~0.5%之间。但是,如果根据银团贷款协议规定,借款人在较短期限内,如1个月,一次提取全部贷款或者提款期限虽较长,但提款是按计划进行的,则借款人可以免付承诺费。 (2).管理费。这是一般银团贷款中均收取的一种费用。起先,管理费是由借款人支付给牵头行用于补偿其在组织银团中所作的特殊贡献,但是后来逐步演变成借款人在利差以外对各贷款人融资成本的一种补偿。管理费一般由借款人一次性向银团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率支付,然而由代理行按各贷款人在银团中的参加份额分付给各代款人。管理费的费率一般在0.25%~0.5%之间。 (3).代理费。在银团贷款中,由于代理行承担着沟通借贷双方的桥梁作用,负责银团贷款的管理工作,因此他和其它银行一样取得借款人同样的补偿外,还必须从借款人处取得特殊的补偿。这种补偿就是通过借款人向代理行支付代理费实现的。一般情况下,代理费的多少取决代理行的工作量的大小,如果银团的参加行多、提款次数多、还款次数多,则代理费就高,代理费的费率一般在0.125%~0。5%之间,由代理行和借款人协商而定,一年一付。 (4).杂费。这也是银团贷款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费用,由借款人向牵头行支付,用于补偿其在组织银团、安排签字仪式等工作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通讯费、印刷费、交通费等费用。杂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由牵头行向借款人实报实销;另一种方式是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率收取。 在实际中以第一种方式为多。在国际银团贷款中,除了上述四种常见费用外,由于银团贷款形式的不同或银团内部组织的不同,可能还有安排费、包销费等费用形式。
国际银团贷款的担保
国际银团贷款的担保指的是以确保银团贷款协议项下借款人义务的履行或清偿为目的的保证行为,它是借款人对银团贷款参与行提供履行债务的特殊保证,是保证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是银团参与行是否愿意提供贷款的重要条件。
1.担保的法律性质。一般来说,银团贷款担保的法律性质是围绕它与贷款协议的关系��从属性还是独立性、债务的承担是第一性还是第二性责任、偿付是无条件还是有条件的等问题的一系列规定。明确担保的法律性质是规范担保人及其贷款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对担保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在国际上经历了传统和现代两个阶段:
(1).传统意义上的担保认为,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所谓从属性指的是担保合同是贷款合同的从合同,承担着和贷款合同范围和标准一样的责任,保证人和借款人享有同样的抗辩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随着借款人的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所谓补充性指的是在保证合同的法律关系上,保证人是第二债务人,只有当主债务人即借款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才有责任承担付款责任,而且对于贷款人来说,只有在对借款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抵债时,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②担保合同项下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是第二性的付款责任,这和赔偿担保书中的担保人所承担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不一样。③对价是此类担保的基础。
(2).现代意义上的担保认为,担保是不依附于基础合同而成立的独立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担保是一项独立的承诺,一经签署,担保人就向债权人做出了一种赔偿保证,只要债权人能满足担保书的履行条件,担保人就必须履行偿付责任,这种偿付责任不依赖于基础合同而独立存在。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一规定赋予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担保合同性质的权利,只有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担保合同性质的情况下,才按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的定性原则来处理。 ②担保人在这种独立的担保中往往要承担无条件的担保责任和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排除了传统担保中担保人所享有的抗辩权,也就是说,在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债务时,只要债权人能够提供担保合同规定的书面索陪文件,担保人就应承担偿付责任,而无须等先行处理借款人的资产仍不足以履行责任之后再向担保人提出索付,除非担保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债权人的要求具有明显的欺诈性,否则担保人无权拒付。
2.国际银困贷款担保的作用
在国际银团贷款中,担保作为借款人取得贷款、保证贷款人资金安全的一种手段,已成为银团内各参加行提供贷款的前提条件,其基本作用如下: (1).担保有利于贷款人转移风险。银团贷款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银团的各参与行在贷款活动中,往往要采取各种措施来防范风险,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转移风险,即将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转嫁给他人来承担,一旦贷款发生风险,贷款人可以得到补偿。在担保贷款中,银行将贷款风险转移给了保证人。 (2).担保有利于担保方加强对借款人的监督。担保方一旦为借款人的借款行为进行担保,就开始承担或有责任,同时,由于在国际银团贷款中,担保人和借款人具有密切的关系,如他可能是借款人的开户银行或母公司。这样,担保方就会加强对借款人的监督,防止借款人不将贷款用于规定项目,监督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显然,这有利于银团贷款行防范风险。
3.担保的种类
根据所属法律范畴的不同,担保可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
1)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又称物权担保,指的是借款人或担保人以自己的有形财产或权益财产为银团债务的履行设定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其债务,贷款人可以处分作为担保品的财产而优先得到清偿。物的担保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抵押。根据我国担保法的定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或者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贷款合同的担保,当其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抵押合同的约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分为浮动抵押和固定抵押。浮动抵押是指债务人以现在的和将来的全部资产,包括动产和无形资产,为债权人设定担保物权。固定抵押是指债务人以不动产为债权人设定担保物权。 (2).质押。质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质押合同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根据担保的物权不同,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指的是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以自己的资信向债权人保证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人的担保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分为保证书、备用信用证和安慰信。
(1).保证书,也称保函。根据“国际担保书统一法(初稿)”的定义,保证书指的是具有独立性质的一项承诺,由一家银行或其它机构或个人作出,不论是否经由另一家银行、机构或个人提出此种请求或指示,承诺在接到索款要求时,按照所承诺的条件,向另一人支付一笔确定数额的或可以确定数额的指定通货或记帐单位。而索款要求是以承诺书中规定的方式提出的。条件是,作出该承诺是为了保障受益人不致因委托人不履行某种财政义务或其它义务或因另一特定风险而受害。这是目前担保方式的主体。 (2).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代表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在此凭证中,开证行承诺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或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时保证为其支付。它源于信用证,是信用证的特殊形式,因此又称担保信用证。 (3).安慰信。安慰信一般是有母公司或是政府写给贷款人对于他发放给子公司或一个公共实体的贷款表示支持的信,他通常是在担保人不愿接受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形式。 尽管在国际银团贷款中,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形式较多,但是,由于物权担保的处置受政治和法律等方面的影响,难度较大,因此在实践中往往不采用物权担保形式,而采用人的担保,尤其是采用保证书担保形式。
4.担保的主要条款
国际银团贷款的担保书一般是由牵头行委托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家拟订的,内容一般包括“对价”、“担保条件”、“担保责任”、“陈述和保证”、“见索即付”、“延续担保”、“延期、修改和和解”、“税收费用”、“适用法和司法管辖”等条款。
1)对价条款。在银团贷款的担保书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前提条件是担保人出具担保书,”这里担保书的对价就是银团贷款人给予借款人贷款,也就是说担保人通过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所得到的回报是银团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对价原则在不同的国家重视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在英格兰法上对价是适用于一切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对价,没有对价,合同就不能成立。其它法系对合同的对价并没有严格的要求。但是在我国企业向外国金融机构的筹资合同中,往往必须具备这一条款,因为在适用法的选择上往往以香港法或英国法为主。根据英国法,对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由于银团贷款的合同是书面的,因此对价也必须是书面的。 (2).过去的对价不是对价。如果贷款人已经放款或者已经承诺放款,由于这种对价已经作出,属于过去的对价,担保书也就成为无效的许诺。 (3).尽管对价允许不明确,但在实践中通常要正确无误地写明对价的具体金额。 (4).对价的内容可以是多样的。在银团担保中,银团贷款人同意放弃对借款人违约的追究、同意宽限还款期等都可以成为担保的对价。
2)担保条件。在银团贷款的担保书中,一般都会写明“本担保书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或“本担保人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等措辞。“无条件”是指当借款人出现违约时,贷款人在没有用尽一切补救措施向借款人要求清偿规定的情况下,即可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不可撤销”是指未经贷款人(担保合同的受益人)的同意,担保人不得解除担保合同。在贷款合同中写定这样的措辞,主要的作用有:
(1).确立了银团贷款人对担保人的立即追索权,这样使得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时,贷款人无需用尽一切救济办法便能向担保人要求清偿。 (2).确立了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受到贷款合同的变化而影响。
3)担保责任。在银团贷款中,若有一个担保人承担贷款的担保,那幺该担保人就必须承担100%的连带责任。但由于国际银团贷款金额一般均较大,有时担保人往往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在担保合同中明确各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一般讲,当担保人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时,担保人的责任可能是下述几种:
(1).共同责任担保。即每个担保人对全部贷款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当借款人违约时,银团贷款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担保人或向所有担保人提出清偿请求。 (2).各别责任担保。即每个担保人只对借款人一定比率的债务承担担保债任,当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只能向每个担保人提出其担保比例上限范围内的清偿要求。 (3).各别和共同责任担保。在这种担保责任下,当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担保人提出清偿要求,也可以向所有担保人提出清偿要求,在向一个担保人提出清偿要求未能满足其要求时,还可以向其它担保人提出清偿要求。总之,这种担保形式综合了上述两种担保责任的优点,因此广泛地被国际银团贷款所采用。
4)陈述和保证。陈述和保证条款是担保人为了明确其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而向银团代理行作出的保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担保人是具有充分的授权和权力行事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并已取得了担保所需的所有批准文件,如列入国家对外担保计划的批文。 ②除非国家另有法律规定,本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和其它合同下的担保责任具有同等地位。 ③担保人不存在对本合同的执行有实质性影响的负债。 ④担保人在每个财务报告期结束后的××日内向代理行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5)见索即付。在担保合同中一般都有这样的条款:“本担保人在收到代理行发出的书面索付通知书的调日内,向代理行支付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本金及利息、费用”,这条款即是见索即付。见索即付是指一旦贷款人向担保人提出付款指示,担保人就必须立即付款。作出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在担保人采取任何诉讼或其它手段对借款人或任何其它入采取行动之前,担保人的义务已经履行,一经代理行提出要求,担保人即应通过代理行向贷款人赔偿相应的费用或损失。
6)延续担保。在担保合同中,一般有“本担保合同是延续不断的担保,直到借款人清偿完毕所有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及其利息、费用为止”的条款。规定这样一个条款,可以使贷款人得到担保人的同意,在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未清偿完毕之前,担保人将不会部分或全部解除担保责任。避免贷款人因担保合同期满而无法向担保人索付现象的产生,确实保障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7)延期、修改和和解。在担保合同中一般都规定,未经担保人同意,贷款人和借款人达成延长借款人清偿贷款期限、或对贷款协议条款作出了实质性的修改、或贷款人同意减少借款人的义务(即达成某种和解),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被自动免除。
8)税收费用。一般担保人在合同中均承诺,担保人将通过代理行补偿贷款人因执行本担保合同而发生的费用,贷款人取得的收益是足额的、无任何抵扣的。
9)适用法和司法管辖。一般内容包括:
①选择什幺法律作为适用法,如本合同适用于香港法。 ②选择什幺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目前,一般选择和适用法有关联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③确定诉讼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