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 重要性标准不仅运用于财务报表的编报和审计,而且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关键问题。重要性标准首先决定了一项信息是否重要,从而影响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进而影响到上市公司是否有披露义务 。区分信息是否重要的意义在于使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得到投资判断所需要的信息,同时力图避免证券市场充斥过多的噪音。 美国关于重要性标准的定义首先是在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注册登记陈述中体现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在证券法颁布后的第一年规定:“一件事项如果得以正确地表述或披露,阻止或将阻止普通投资者购买该股票,则该事项为重要事项。”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SEC采用综合信息披露体系,在S-X规程(Regulation S-X)中将重要性标准限定为“一个理性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购买注册证券时会认为该信息是重要的实质可能性”。 有必要指出的是,信息披露中重要性标准不仅适用于向证券监管机构公开报送的财务报表,还包括其他财务报告(例如年度报告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盈利预测报告等)和非财务信息;重要性标准不仅影响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还体现于二级市场的临时披露义务的履行。这些方面的重要性判断仍然贯彻“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标准,但具体方式有所差别(例如及时信息披露的可能性/重大性测试,二级市场信息披露“影响股票价格”和“影响投资者决策”并用的二元化标准等)。但由于超出了本文的范围,这里不再详细讨论。 综上所述,不论会计规则制定机构从用户需求观的会计目标出发对重要性下定义,还是证券监管机构基于投资者保护观界定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都得到一致的看法,即将“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或判断”作为判断财务报表重要性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