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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真的那么重要?

设计合理的组织结构是进行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的重要一环。在当前美国的创业投资机构中,独立的有限合伙制创投约占80%,其余的绝大多数为企业或金融机构附属的创业投资公司。 
渠道的价值
有限合伙制之所以能成为美国创业投资机构的主流组织形式,在于它能通过投资者、创业投资家之间责、权、利的基础制度安排和一系列有关激励约束的契约连接来有效地降低代理风险,即道德风险。(尽管没有证据表明,有限合伙制就是创业投资企业惟一有效的治理机构。详见本刊2006年第22期《飞越有限合伙制的迷雾》)
在有限合伙制度下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当中,投资者(即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和创业投资家(即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双方通过签订契约来组建创业投资企业。
与上市公司中以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为主线的治理结构不同,作为投资者与创业企业之间的中介,有限合伙制创投由一个或多个没有控制权和经营权并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一个拥有经营权并负有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Partnership)组成。
创业投资体系中的有限合伙人,往往都是拥有长期资本的机构投资者,比如大学基金、家族基金、保险/银行基金、企业资金以及极少数富有的个人和家庭。投资于这一行业需要非同寻常的勇气、耐心和相当的专业投资经验,因此广大中小型的散户投资者一般只会投资于证券,而不会冒险涉足创业投资领域。
有限合伙人只对所投入资金负有限责任,不能参与创业资本的具体运作。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有限合伙契约的制定和修改,在期满前解散有限合伙组织,或延长基金的期限,解雇普通合伙人,投资项目的资产评估等方面;并且一般要求有三分之二的有限合伙人同意,上述内容变更才会有效。
从投资收益的角度来看,有限合伙人出资99%,取得创业投资基金收益的80%。这样,有限合伙人不仅放弃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控制权,而且还需要将创业投资基金收益的20%让渡给可能给自己带来丰厚回报的创业投资家。
有限合伙人之所以放弃控制权,原因就在于其努力获取的是优秀的创业投资家这一稀缺的投资渠道。
创业投资家大都是来自工商企业和金融界的精英,并拥有良好的关系网络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创业投资家的这些特质使得他们在选择和评估投资项目、帮助创业企业发展等方面能够真正发挥渠道作用。
但是他们最大的本钱莫过于自己的行业信誉和资历,这与他们经济学家所能募集的资本规模是正相关的。张维迎指出,“对那些具有高能力而且其能力已经通过以前的成功得以展示的人们来说,当他们想扩张其经营时,会较少地受到个人财富禀赋的制约”。
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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