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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发改委财金司刘健钧先生在"私募基金与中国黄金十年论坛"上作了题为《中国私募基金立法与创业投资税收扶持政策解读》,以下为发言整理。 从国外私募基金立法来看,我原来作为中小企业促进法起草具体成员我也看过一些东西,对于公募基金,因为涉及公众投资者保护问题,所以国外都专门立法。但是对于一般性私募基金,因为是以私募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者本身就具有较强的风险鉴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所以均未对一般性私募基金进行立法,受到一些法律约束,虽然没有立法但是也要受到法律约束。主要是三个环节,资金募集的环节通常是由《证券法》调整,对于基金投资人来说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调整,但是基金设立以后投资运作,如果你是证券类的,那就是证券类机构投资人,按照这个机构投资人对待犯什么法就按照什么法来调整,国外也是这样的情况。但是在私募基金里面,对于创业投资基金,那是例外,因为创业投资基金它是一种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的创新,由于支持创业活动而注入了外部投资的特征,所以完全靠市场来配置创业投资资本必然要出现一个市场失灵的问题。 所以像美国、英国、以色列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最近像我们的邻居韩国,为什么他们创业股非常发达,就是因为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扶持政策,但是既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按照我们全义务相对等一个理念,政府就理应进行适度的监管,否则的话,比如说我们给你们很多的税收政策,但是还是打着创业投资的旗号,又炒股票又搞房地产,我给你税收政策最后导致什么结果?很多的机构挂羊头卖狗肉,结果没有办法实现政府的目标,反而成为税收的漏洞,这是不行的。所以为了确保政策目标的实现,对你专门立法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所以美国没有专门私募基金法,但是美国有专门的小企业投资基金法,韩国没有私募基金法,但是有小企业基金法,英国没有私募基金法,但是有专门关于投资法的集合基金法,台湾也没有私募基金法,但是有投资事业管理规则。 所以我们是否对私募基金需要专门立法我个人认为需要专门探讨,但是现在的观点又是没有办法发表的。我可以理直气壮的跟大家讲,我们按照国际惯例并适应国家,促进创业活动的需要,在给创业投资基金以必要政策扶持的同时给予适当的监管,那是毋庸置疑的。我们这几年也正是基于政策扶持与法律监管并举来发展的。 首先我给大家介绍一下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然后再介绍我们这些办法所提供的法律保障以及国家要推行的相关配套政策,尤其是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我们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所推出的《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办法》。这个办法出台确立了三项基本制度,第一就是为创头基金提供特别的法律保护;第二方面就是我们为七项配套政策提供了一个法律的依据;第三我们确立适当的备案管理基本制度。特别法有9项,创投基金是按照公司制和合伙制,公司法强调很多法律障碍,所以我们通过很多技术处理,使得我们创投基金可以克服很多法律障碍,由于时间关系就不多讲了,我这只讲其中简单的一条。比如说国外创投基金,过去我们按照实收资本制,即使现在修改的《公司法》也是折中的方法,也就是先到位20%,后来可以慢慢补,言外之意就是10个亿的创投基金,照样会存在资本限的问题。我们创投基金要有一定的规模才有抗风险性,所以3000万是最起码的条件,但是3000万不一定马上到位,到位只需要到位1000万就行,剩下都可以5年之内到,这样假如你注册10个亿创投基金,按照《公司法》要先到位2个亿,但是按照创投基金只需要先到位1000万,而剩下的9000万可以慢慢到位。我们现在公司法,如果说公司发行普通股以外的股票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我们创投基金主要是按照优先股特别投票权的股票进行投资,现行没有办法提供法律保护。我们向国务院申请特批,创投基金可以像创业型企业转为优先股进行投资,这样投资可以受到法律保护。比如说像第九条,我们现代资金不能用作度企业股权的投资,但是对美国为了增强小企业投资公司投资的能力,一个亿的小企业可以申请向国家担保,对外发行4个亿长期10年期的长期债券,这样就可以对外投资。我们现在开发银行给创投基金提供很多的贷款,但是国家规定出来,我们就规定创投企业就可以向银行贷款,甚至以后也可以发行企业债券,不受贷款政策的影响,我们都有特殊法律保护,相应的配套政策大家都再跟进做。国际上通过税收鼓励创投基金发展,在韩国、英国、我国台湾地区都收到很好的效果,我们国家税收政策使成本相对来讲比较低,而且最不容易导致寻租行为,所以我们在推动这个。而且这个政策都已经出台了,都是很受欢迎的。第二个配套就是我们为了克服过去地方政府都是纷纷拿出财政的基金去设计国内独有公司的弊端,我们现在就在制定一个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于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基金就是有别于过去独有的创投基金,创投基金必然存在业绩激励机制不够的问题,现在我们地方财政基金包括中央财政基金以后不再搞创业投资基金,而拿出一个创投基金,他的目的是为了引导民间的资金组织新的创业公司,新的创业投资公司支持40%以上,他过去干预所参股的投资公司参股的问题。比如说你要申请创业投资公司,比如说3000万,我先承诺你3000万,另外7000万就募起来相对就容易一些,而且政府不干预具体运作,我仅仅是在一个方面发表,也就是如果你炒股票我就行使一票否决,另外我政府为了民间参与这个游戏,政府参股20%,即使创投基金每年政府只要发行国债利息就行,超额利润全要民间投资,通过这个办法来解决弊端的问题。 我们推动保监会设立投资创业基金,保监会要制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问题。去年保监会出台国十条已经写了,并且我们也在推动这个事。创业投资通过债权融资投资能力,这个办法也在推动,并且包括推动债券资本市场的政策。这个机构政策,税收政策已经于今年2月15日出台,按照税收政策已经有5大基本精神,我们创投税收政策要适应政策特点,我们要解释这个方式对创业投资就不太合适,如果那个项目失败了,你给我减免没有什么意义,最后我们采取什么办法?税收抵扣的办法,假如创投基金有三个项目是非常成功的,三个项目是失败的,三个项目是平平的,即使三个项目失败没有收益,但是我也要体现我国家给你一个补偿的作用,你可能拿你三个失败项目的投资额,来申请一个税收抵扣的额度,而且税收抵扣的额度可以用于抵扣前面三个获得高回报所得税的抵免,这样就能够比较好的鼓励我们创投去增加企业投资。第二我们税收环节适合中国国情,我们看国外的创投,一说公司制创投必然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国外制度是这样,如果按照公司制创投基金,有些国家是按照税收透明企业,但是本身不交税款,一般公司资本金,本身就要交税,然后投资公司必须还要再交税,这就是双重征税的问题,所以国外创造的税收政策,为了避免双征税,也就是在投资的环节搞抵扣。 我们国内为了更好便于税收征管,减少税收的流失,一个公司制的企业你交过税以后,公司制企业作为投资者,你从那个公司创造基金所得是不用再交税了,所以按照中国的方法,所以按照中国的方法,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既然投资者从创造基金所得本来就不用交税,在交税环节搞抵扣就没有意义,所以在投资环境上抵扣。抵扣的力度多大?我们坚持资本的力度,税收政策适度的原则,我们考察国外年内投资20%是比较好的,一般是14%,但是我们不能按照平均,按20%,创业投资短的有1年,长的有3年、5年,我们按照3年,3年累计起来就是1.2的3次方,加上7多,0.7是纯收益。我们取一个整数,也就是这个创投基金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来申请一个税收的抵免的额度,这样就保证我们创投基金按照这个抵扣,基本上能够做到公司制创投基金不用交税。企业投资者从创投基金所得因为是税后收益,照样可以不用交税,两个环节都可以不用交税,但是税制体现鲜明的导向性。所以这必须是中小高新企业,来达到鼓励我们创投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问题。 现在市场都在炒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翻译是不准确的,所以往往容易把私募基金理解成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是私募的股权私人基金,所以我们讲私人股权基金更准确。政府去制定政策,一定要制定那些能够准确界定的东西,不能准确的东西完全由市场去界定就行了,所以说我们在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里面,没有对私人股权投资再做区分,私人证券不可能由政府去做。所以这个基金申请资金抵扣要按照高新中小企业抵扣。我们没有限制我们创投基金必须是投资多少高新技术企业,比例上来讲10个亿的创投基金,9.9亿可以投资到国有大型企业,照样是合格的创投基金,但是只能按照投资高科技企业申请700万应纳税抵扣,相反你10个亿全投中小高新企业,可能就用10个亿的投资申请,这样就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同时又给你相对宽松的投资环境,但是我们有一个底线,你千万不能炒股票,搞房地产。我们在《企业所得税法》里面就写到,就没有采取这种方法,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特别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享受应纳税所得抵扣。这个条款一方面对目前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方式和环节,另外一方面,就是为税收抵扣条件和力度,预留了空间。中国创投基金发展会有光明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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