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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型金融公司”启动试点

银监会8月13日公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宣布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并先在上述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与5月12日颁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使用、经营区域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办法》新加入一条监管指标,即“消费金融公司的投资余额不能高于资本总额的20%”,以限制消费金融公司将资金挪作他用。而银监会5月12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仅规定三项监管指标,即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在经营区域上,《办法》明确提出,“未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之外开展业务。”但是消费金融公司今后可以根据业务发展,向银监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解释说,相比于商业银行提供的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信用卡业务等,专业消费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一般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它更多地是为未充分享受到金融服务的大众和低端消费者提供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之外的各种便利服务。
中国银监会将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上述专业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小额贷款,银监会希望此举可以促进消费需求增长,从而拉动经济增长。《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必须具有五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两年以上、所在国已与中国银监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的境外金融机构可以作为主要出资人。所有出资人必须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
不过,此次《办法》也降低了出资人的资产要求,将主要出资人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的门槛从800亿元降低到6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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