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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四刊登在银监会网站上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指出,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试点方案由监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确定. 除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商业银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担保的客户提供授信.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出售其发行的次级债券. 管理办法并称,商业银行及其控制关联方所发行的其他证券,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量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商业银行及其控制关联方承销证券时,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出售额不得超过其承销总额的10%. 商业银行不得以客户购买其入股的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作为向客户提供银行服务的前置条件;商业银行接受其入股的保险公司保单作为质押提供授信,不得优于其与非关联第三方的同类交易; 去年年初,国务院批准了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上报的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问题的请示,原则同意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试点范围为三至四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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