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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简称《分公司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简称《营业网点规定》)(全文详见C1版),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两规定不仅明确了分公司可以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一定区域内证券营业部的管理、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等业务,而且还明确具备条件的证券服务部可以规范为证券营业部。 《分公司规定》要求,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分公司的业务活动、负责人应当接受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的监管。 按照《分公司规定》,经证监会批准,分公司可以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一定区域内证券营业部的管理、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等业务;但是,分公司不能直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同时经营存在利益冲突的多项业务;已设有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分公司或公司总部不能再经营该项业务。 《分公司规定》还指出,本规定发布前,证券公司在住所地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业务总部、管理总部、业务中心等机构及已获准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在本规定发布后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及时撤销。 《营业网点规定》明确,证券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当符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按规定实施第三方存管、账户规范工作按期完成、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 、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C类以上、建立了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以及最近两年净资本及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11项审慎性要求。如果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证券营业部,除了满足上述部分条件外,还要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实现了交易、清算、核算、监控等系统的集中管理和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以上等条件。 同时还明确,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分期规范,分步实施”的原则,在2010年8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 此外,《营业网点规定》对历史遗留的少量违规营业网点明确了如下处理原则:一是要求相关证券公司在2010年8月底前清理并关闭违规营业网点;违规营业网点的账户规范工作、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和潜在风险等,由原证券公司负责解决。二是做好客户转移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当地已有合法证券营业网点的,相关公司要积极组织和配合客户向当地其他合法证券营业网点妥善转移;当地没有合法证券营业网点的,监管机构将引导符合条件的公司在当地新设证券营业部予以解决。三是有违规营业网点的公司,在违规营业网点关闭前不得申请新设证券营业部。四是违规营业网点是被处置高风险公司遗留的,由证券类资产受让公司负责清理。当地已有合法营业网点的,将客户平稳转移至其他网点,并妥善安置员工;当地没有合法营业网点、客户无法转移的,由受让公司通过新设证券营业部予以解决。 上述规定既有利于减轻违规网点清理对投资者正常交易可能带来的影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防止出现“违规者受益”的不合理现象;既维护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考虑了操作上的可行性。 最后,监管机构还提醒投资者在选择证券营业网点时应当注意的问题:一是看该网点是否有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二是看该网点是否在所属证券公司网站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公示为合法营业网点;三是可以向证券公司总部或者营业网点所在地证监局查询、确认。此外,投资者有自行选择营业网点的权利和自由。对投资者的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申请,证券营业网点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拒绝、拖延。如遇无故拒绝、拖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申请的情形,投资者可以向该公司投诉并要求迅速解决,也可以向营业网点所在地证监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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