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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环保核查复函并非再融资通过的前置条件

针对有媒体对于“证监会审核燕京啤酒非公开发行股票程序中可能漏掉环保审核环节”的质疑,证监会有关部门官员表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如何执行环保法规有明确规定,燕京啤酒的审核严格执行了相关审核标准,不存在漏掉审核环节的问题。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进行核准,是一项法定的行政许可行为,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授权,证监会2006年5月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第38条)。
在实践中,环保部门的日常核查与证监会再融资的核准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两者并不互为条件。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保部对再融资项目环保情况进行核查之后,需将核定结果在其网站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函件形式报送证监会。从这个规定本身来看,环保部出具的环保核查复函并非是再融资获得通过的前置条件。
业内保荐机构人士介绍说,事实上,在上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布后的再融资审核中,有的公司是在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取得环保部门的日常核查文件,也有公司是在发行后才取得环保部门的日常核查文件。即使再融资批准后,环保部门在日常核查中发现存在环保问题,可以依职权对其进行处理;若上市公司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证监会在36个月内不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
证监会有关部门官员表示,依照法律程序,证监会于2008年3月18日受理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在公司报送的申报材料中,提供了本次拟投资的16个项目的相关环保批文。此外,公司还取得了外埠各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税务、环保、劳动保障、质量监督等部门出具的自2005年以来公司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文件。证监会根据法定的发行条件和审核程序,对该公司的再融资申请进行了审核,对照审核标准,证监会在审核中迄今未发现燕京啤酒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存在不符合环保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处。
燕京啤酒7月3日发布公告称,“7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了燕京啤酒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获得有条件通过”。而直到7月7日,环保部才公布《关于对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公示》,这让部分媒体起了疑问,认为证监会在审核燕京啤酒非公开发行股票程序中可能漏掉了环保审核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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