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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道德的收受礼物的问题

考试里的收礼物就是有下列几种:
一是收礼而且不用申报给雇主(token gift etc)

二是可以收,需要申报就给雇主就行,不需要取得雇主的同意 (客户额外的奖励)

三是可以收,但是要得到雇主的书面同意 (不影响公正性和客观性?如客户的嘉奖?) 

最后好像就是不能接受,即使获得雇主的书面同意。 (严重影响公正性和客观性以及member的判断力)

 

这里想请教大家的理解是不是一样。。尤其是最后两项十分让人纠结,难以分辨。非常感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5-24 19:28:38编辑过]

关于第二种的情况有一个Qbank的例子。

Jill Marsh, CFA, works for Advisors where she manages a portfolio for a wealthy family. Marsh earns 1% of the portfolio’s value each year in the form of a commission from Advisors. The family just told her that any year the portfolio she manages earns more than a 10% return, the family will give her the use of the family’s vacation home for one week. Hirsh will comply with Standard IV(B), Additional Compensation Arrangements, if she

 

答案:sends an e-mail to her supervisor about the vacation 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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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由于以往业绩好,收到的奖励,可以收到以后再报告;对于预期业绩给予的奖励计划,应当获得雇主同意后才能收取。QBANK的答案我觉得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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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分为两个部分

I(B)independence&objectivity 里我觉得主要针对的是那些会因为你的行为而得到利益的人,如sell-side company什么的

这种不管送什么礼物都得disclose,而且如果会影响objectivity就绝不能收。

IV(B)additional compensation里针对第三方或是client

如果他们给的礼物与你本身工作不冲突,就可以收,也不用上报。

如果有冲突,就必须得到written consent。像client要是对你未来的收益提要求给礼物的话,就必须得到written consent。但没说不能收。

 

个人想法,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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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一些回答都非常有道理。非常感谢。既然提到了additional compensation,是否也可以联系到我的另外一个困惑:除本职工作外的Outside work。也是可以好几种:
一是和本职有冲突的兼职,有酬劳拿 (可以是金钱或是等同金钱的报酬)

二是和本职有冲突的兼职,没有酬劳拿

三是和本职无冲突的兼职,有酬劳拿

四是和本职无冲突的兼职,没有酬劳拿 (如做社区义工)

 

所有这些的大前提都是做兼职不会影响到自己本职工作的表现。(如果每天工作6个小时的兼职肯定就是不被允许的)

 

如果影响到,那就必须拒绝兼职

如果没有影响,一,二,都需要申报以及获取雇主的同意,三,四无须申报对吗?

 

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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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只要影响到本质工作的兼职(即使是义工) 都需要得到雇主的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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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mosmana在2011-5-26 0:21:00的发言:
去做投资顾问,要申报;去酒吧做服务生,一天四小时(可能影响工作)要申报;那么如果去做义工(没有compensation)一天四小时要申报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5-26 0:20:43编辑过]

如果每天3-4小时的义工影响到休息,会影响第二天的工作也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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