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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无缘资产证券化税收“套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发的一纸《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并没有给参与首批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各个机构带来太多惊喜,尤其是券商,更显得焦急与无奈。
《通知》只针对国内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而制定,因此,尽管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经开展得如火如荼,但却被排除在税收优惠对象之外。
券商抱怨
眼看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机构在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方面都享受优惠,不少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券商人士抱怨自己成了“后娘养的孩子”。他们认为,就收益而言,券商与银行系都是相当微薄的,同样要以量取胜。此时,税收高低就成为成本控制中至关重要的因素。
资产证券化产品正在越来越多地受到券商青睐,中国证监会也在大力推进此项业务。公开报道称,上周一(3月6日),证监会机构部以及证券化工作组召集十五家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开通气会,有意将企业资产证券化打造成为证券公司的新业务核心。
另有消息称,目前证监会受理资产证券化计划规模总额在200亿元-300亿元之间,而且,国都证券某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产品即将推出。
在这种情况下,券商显然更希望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
而且,事实上,券商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一直处于领跑。
2005年8月,按照先试点后立规的思路,中金公司操作了总规模32亿元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这是国内金融市场上第一单资产证券化产品。随后,广发证券的“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
进入2006年,几乎所有创新试点券商都申报了产品计划。证监会资产证券化工作组负责人也曾预计未来两年内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将达到2000亿元以上。
“与银行的资产证券化相比,券商更重视项目获批从而取得实实在在的利润,而在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的完善方面则远远落在银行之后。”一位券商人士指出。
该人士说,联通收益计划是按照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设立的,但实际上,按照《试行办法》的业务模式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多少有些牵强。
知情人士表示,目前,证监会正在着手制定一个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办法,对券商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人、受托人、受益人等各个主体的权责进行明确。
但在此之前,券商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仍需直面税收问题。
迟来的优惠
早在2005年2月国务院批准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之后,税收问题就一直是横亘在资产证券化试点面前的一道难题。
中诚信托一位人士说,在《办法》出台前,国开行和建设银行就多次上报资产证券化方案,数易其稿,一直在等待包括工商登记、税务、准入标准等诸多政策下来。“由于涉及到成本和投资收益,税务一直是其中的核心环节之一。”
国开行ABS合作方德勤税务合伙人吴嘉源指出,资产证券化税收方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信托公司及其投资者在买卖证券化产品和签订相关合同时,是否应缴印花税;二是对信托公司其资产转让行为和其是否具有代缴税款的功能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
此外,由于国开行ABS涉及19个地区、20个分行的贷款资产,在税务问题上,还出现了地区法规、部门法规与中央利益的协调问题。
一直到2005年11月,中国银监会发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税务问题依然是最后一道门槛。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的“开元”和“建元”也未能享受税收优惠。
知情人士表示,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有不同意见,税务部门并不愿意仅仅就一个试点放行政策。
现在,根据《通知》,仅就印花税免征一项,据推算,30亿信贷资产就可减免150万元。
“总体来看是力求中性,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按照惯例,税务总局还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业内人士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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