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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酝酿新规

国有资产的转让交易价格问题,始终是市场争议的焦点;定价是否公允,一段时间以来更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争议。
  
《财经》记者近日获悉,国务院国资委即将出台一份有关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问题的文件(下称“通知”),强制性要求企业整体价值的资产评估不能只采用成本法一种方法,如采用成本法必须以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
  
目前资产评估界常用的定价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成本法”、“现值法”和“市场法”。此前,评估机构多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使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即评估企业的每一项资产(包括负债),然后通过将各单项资产的价值加总并扣减负债得到企业的价值,并以此作为定价基础。
  
来自国资委的一份调查显示,国内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价值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的约占80%以上,采用收益现值法的不足15%,采用市场法的则更少。
  
“重置成本法已经失去了意义。”世界银行高级企业重组专家张春霖评价称,企业并不是单项资产的简单加总,不应仅仅按照净资产来定价。按照国际惯例,对于一个企业的整体价值,最通用的评估方法均为收益现值法,比如现金流量折现法(DCF)、市场比价法、收入倍数法等。其中,现金流折现法是通过估算持续经营企业的盈利能力、预期收益,即投资者在投资中可能获得的净现金流量,来估算投资的价值。
  
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深评估师冯连胜也表示,从投资的角度出发,一个企业的价值是由其获利能力所决定的,其股权价值取决于未来预期的权益报酬,因而股东权益报酬 获取净现金流量的能力是股权定价的基础。
  
尽管“通知”仍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但是目前各资产评估公司已被要求在2006年的评估项目中,按照以上标准执行,对于只采用一种方法的评估报告国资委已不予受理。多位评估业人士向记者称,如果说去年8月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那么“通知”则是对国有股转让价格的定价标准的进一步明确。
  
“通知”的另一个延伸之处在于,它意在规定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发行股票上市时,也要有评估机构介入,并以评估机构确定的企业价值为招股或发行的最低价,然后在此基础上再由券商进行承销。这事实上将调整或替代此前关于“国有股转让定价不低于净资产”的思路。据一位资深人士表示,目前对于这一问题尚在讨论之中。
  
不惟如此,冯连胜表示,收益现值法是建立在模拟和假设基础之上的,因此,评估师需要具有较强的执业素质和经验;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公共数据短缺或自律性不强时,较易造成评估结果的失真,随意性可能较大。为此,中国证监会2004年1号文曾明确规定“慎重使用收益现值法”。
  
对此,冯连胜举例说,折现率是收益法评估的一个敏感变量,在国外收益法评估实践中,由于有专门的数据服务公司或公共数据的透明度相对较高,信息相对对称,折现率受主观调控空间相对较小。
  
出台这一强制性措施的初衷,显然意在对国有资产的定价机制进行科学化调整,摆脱单一的成本法和净资产标准,但值得注意的是,评估结果并不是市场现实定价的唯一依据,亦非防范道德风险的充分手段。由于收益法评估取值所依赖的合理性基础,如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育成熟、交易的规范性和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等,尚远未臻完善,与之伴生的道德和非道德风险恐仍难以约束。
  
业内人士指出,中国上市公司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一般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而评估报告特别是采用收益法的评估报告,很容易变成虚增利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手段,成了大股东恶意或“善意”操纵的工具。近年市场轰动一时的几次无形资产转让,如粤宏远、厦华电子等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购买商标权,其评估都难以让人信服。
  
中发国际资产评估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刘春茹解释,收益法主要面对未来,而对未来的预测很难做到“科学”与“精确”,人为因素较多,这给利润操纵留有较大的空间。 “关键是如何约束道德风险;按照国际惯例,用收益法评估企业整体,反映了事物的本质,仍然是最接近于‘准确’的。”
  
刘春茹同时特别质疑了中国证监会2004年1号文关于凡用收益法评估误差10%以上者评估师应公开道歉的要求,认为这项规定不分主客观原因就罚,扼制了收益法的正常合理应用,有因噎废食之嫌。
  
“在中国,这是一个挑战。”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企业管理咨询中国区主管合伙人施能自向《财经》坦言,“中国的中介机构对于数据的理解、行业的技术水平以及整个基础数据的技术支持还仍然欠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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