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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善意者自由 给恶意者镣铐

——解读《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经过两个多月的意见征求,中国证监会今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一系列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证券市场进入全流通时代之后,《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资本市场在完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又迈出重要一步。从内容看,《办法》在赋予收购人更多自主空间的同时,又从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方面强化了对收购人的监管,宽严之间体现了监管者的价值取向。
从总体框架设计看,《办法》按照收购股权比例的逐级递增对收购方设置了不同的义务和要求:持股5%以上被视为收购的预警点,收购方需进行报告和公告;持股20%以上须作详式信息披露;而持股30%以上须采取要约方式或向证监会申请豁免。在这样的整体框架下,《办法》就收购主体、收购方式、收购目的等方面的差异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和2002年股权分置时代的老版《收购管理办法》相比,新版《收购办法》体现出以下特点:
首先是体现出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精神。《办法》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做出重大调整,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为强制性要约方式,收购人可根据自己的经营决策自行选择全面要约或是部分要约,同时还可以通过主动的部分要约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从而大大降低收购成本。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其灵活性又有提高。除取消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划分外,《办法》在要约价格上也给予了收购方更大的自由度,体现了监管者的市场化取向。原《征求意见稿》要求,要约价格不得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和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但正式公布的《办法》仅要求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而对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办法》只是要求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其次,《办法》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程序公平、公平对待股东、规范收购人主体资格、加大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等多方面措施,将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一并纳入上市公司收购的统一监管体系,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再次,《办法》转变了监管方式,简化了审核程序,监管部门由过去的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加大持续监管的力度;同时强化了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为投资者服务、为增加并购透明度服务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约束作用,提高市场效率。
另外,《办法》还针对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出现的典型现象,有针对性地对管理层收购、外资并购等行为进行了规范。例如,强化公司治理要求,对管理层收购严格监管;明确外资收购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
另外,鉴于“德隆系”、“格林柯尔系”等资本“玩”家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的恶劣影响,《办法》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特别加强了对控制多家上市公司的收购人的监管,强化其信息披露义务。这些措施,使对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监管将更有针对性,更有利于使上市公司收购向积极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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