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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资委新规:国资重大损失责任终身追究

为加强巨额国有资产监管,广东省国资委近日出台的《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对违规决策造成损失的省属企业领导追究责任。《办法》对广东省属22家企业的领导班子发生效力。
根据《办法》,当省国资委发现出资企业存在较大财产损失现象时,随即组织专项调查组调查核实。调查内容包括企业资产损失是否属实、造成企业损失的原因、数额等。而企业领导人在决策过程中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条例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都将被判定负有领导责任。
对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办法包括扣除绩效年薪、通报批评、免除职务或建议免除职务、职位禁入等形式。其中最严厉的处罚是:造成企业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将扣除企业领导人当年绩效年薪的100%,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10年至终身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
同时《办法》强调:企业领导人离任后,经核实原任职时因违规决策对企业资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的,仍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广东省国资委监察室副主任李家瑞表示,《办法》出台将有利于明确企业决策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据了解,截至2006年9月底,广东省属企业资产总额位居各省之首,达到3800亿元。按照构想,到2010年,广东省属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分别将达到4000亿元和200亿元,资产总额达到6000亿元。《办法》的出台实施将从鼓励改革及规范运作两个层面推进广东国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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